火焰焊接与高频焊接的区别
火焰焊接也是明火焊接,首当其冲的就是安全。安全生产是企业之根本,离开安全什么都是无稽之谈,离开安全,生产就变得毫无意义,所以在生产上,企业都是下大成本,确保生产的安全。
而作为火焰焊接的企业,气瓶的运输、储存、管理和使用,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,缺一不可。政府部门的检查也是家常便饭,因为企业出现疏忽,就有可能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。所以就会有每年的大检查、每个季度的巡查、及每个月的例查。而我国《消防法》也有对生产企业的明确规定,特别是针对生产、储存、使用等易燃易爆气体的企业。如:
第十九条 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。
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,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。
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,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,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;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。
进行电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,必须持证上岗,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。
第二十二条 生产、储存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、仓库和专用车站、码头的设置,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、供应站、调压站,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,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。
已经设置的生产、储存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、仓库和专用车站、码头,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、供应站、调压站,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,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、协调有关部门、单位限期解决,消除安全隐患。
第二十三条 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、使用、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,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。
进入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,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。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,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。
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;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。
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,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:
(一)大型核设施单位、大型发电厂、民用机场、主要港口;
(二)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;
(三)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、基地;
(四)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、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;
(五)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、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。
所以使用明火焊接的企业对于安全生产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,而现在使用高频钎焊设备就不存在以上问题。
高频钎焊设备无气体耗材,只需水电即可,不存在运输这个问题;不存在储存问题,不存在安全问题。所以使用高频钎焊设备最大的好处就是省心、放心。而且高频焊机在焊接方面都有很多优点,不需要专业焊工就可以解决企业招工难的问题,至于焊接质量那就更不用说,高频焊机具有加热均匀,且带有磁搅拌作用,焊料流动更好,熔深更好。